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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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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3-02 09:27:43

问题描述

个人电子邮箱属于个人信息吗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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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其他回答

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月初,一则《记者“卧底”骚扰电话源头企业,内幕触目惊心》报道刷爆朋友圈。有记者“卧底”骚扰电话源头企业,发现每天有大量骚扰电话从这里打出,成千上万条含有个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详细信息的“文件”在大量微信群内“裸晒”,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条地下黑色产业链。

据了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对此,有意见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还有意见认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于何为人格权以及隐私的定义,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并完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与二审稿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规定相比,三审稿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