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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供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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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10-15 20:04:06

问题描述

甘肃省酒泉市供暖规定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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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的供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供暖时间:每年从11月1日开始供暖,至次年3月31日结束,共计150天。

供暖温度:供热期间,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2℃。

收费标准:根据房屋面积收取,一般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交纳热损费,挂片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10%交纳热损费。

停止供暖:住宅用户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单位按全额追缴热费;未办理停止集中供热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供热单位不予减免热费。

设施保护:因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导致室内设施冻裂,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安全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安全用热知识,并及时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用热方面的指导,定期入户巡检用热设施,确保安全用热。

政府定价:供热价格(含热力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是甘肃省酒泉市供暖规定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酒泉市相关供热管理部门。

其他回答

按照《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酒泉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酒发改商价〔2013〕1018号文件)规定。 2022-2023年度暖气费按建筑性质和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居民住宅20.5元/㎡,非住宅30元/㎡,行政和公益事业单位28元/㎡。 供暖及停暖手续办理 1、往年已正常供暖且没有拖欠暖气费的热用户,可正常缴费供暖。

2、今年新申请供暖的热用户,需到我公司收费大厅填写《供暖申请书》,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以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缴清当年全部暖气费,由我公司安排开阀供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