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明代的县级地方行政机构有哪些
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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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地方行政机构为省、府、县三级,府下设县,县分为上、中、下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为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
后来,知县全部改为正七品。知县掌一县之政令,《明史·职官志》载:“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知县以下设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粮马、巡捕之事。以下有典史一人,掌管文书收发,若无县丞或主簿的县,则有典史掌管县丞和主簿之事。明代的知县有“明府”、“县候”、“县尹”、“父台”等称谓;县丞有“二尹”之称,典史有“少尹”之称,这些统谓尊称。明代县级职官除以上所述外,还设有医学、阴阳学、僧网司、道纪司等杂职,这些杂职有官无禄,这种制度为明代创立而为清代所沿袭。清沿明制,但清代县级行政机构的建置时有增减,有的州因事较简而被改为县,有的县则以事较繁而升为州。与县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散州”其规制也与县相同。县之长官称知县,正七品,但也有五品和六品的官员“同知,通判借补知县④”之职。知县掌一县之政令,凡县内之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无不综理。《清朝通典》记载知县的职掌为“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知县的佐贰官是县丞、主簿。事简之县不设县丞。县丞与主簿分掌一县之粮马、税征、户籍、巡捕诸务。后视县主簿为杂职,而裁省。以下有典史,以掌狱囚。无县丞、主簿的县,则有典史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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