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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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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16 05:18:33

问题描述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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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七)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除上述项目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