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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社保51号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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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17 10:38:37

问题描述

山西社保51号文件原文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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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晋人社厅发[2015]51号

发文时间:2015-7-15

实施时间:2015-7-15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其他回答

51号文补交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其他回答

可是单位说给我们的话,是一直在跑着,社保说设政策,那13年,长治人员,在公司签字,我们找公司,公司人说,太原户不能到长治办理,可是在太原人,又办理不了,那上了十几年班的家属,应该就沒有养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