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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里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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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4-21 10:37:24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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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的领海宽度,都不应超过12海里。

关于领海的宽度,有过各种不同的主张。

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1652年出版的《海上法》一书中,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的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距离。在16-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17世纪时,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主张:“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强迫,那么这一部分海面就是属于这一块土地的。”换言之,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取决于它的有效控制。从这一原则演变而为下列公式:一国的领海宽度应以大炮的射程为准。

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C·van宾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当时大炮射程约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三海里,从而提出“三海里规则”。但大炮的射程不断扩大,三海里的主张因而失去其理论根据。学者的意见以及国家的实践,在领海宽度问题上,是很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