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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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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内容,

(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在水利工程开工前,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布置落实情况,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以及备案情况;

(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情况; (七)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DOC格式,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八)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十)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十一) 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 拆除和爆破工程的发包和开工资料备案情况;

(十三)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十四)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十五)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情况;

(十七) 其它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 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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