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约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即行使票据追索权,而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所需手续
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代替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当前手将票据权利移转给其后手以后,对该张票据继续流通的情况,一般就不大关心,或者也无法去关心它的流向。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况是少数的,因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流通中的一种特别情况。为此,何时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往往前手难以预见。为了平衡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使前手能够及早做好资金上的准备,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
(2)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
(3)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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