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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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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非诉程序;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具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不适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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