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到期对方不付款怎么处理?
商业承兑到期对方不付款怎么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一定收不回来,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企业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企业受到更多的债务纠纷。
对方以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承兑人如果不付款,持票人需要做出说明,说明没有按时提示付款的理由,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承兑人还是应该付款的。并不是说超过提示付款期了,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就解除了。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无条件支付的。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票据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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