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已丧失的情形,请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有效期内暂停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保全措施.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和代理付款从的银行汇票以衣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什么条件构成?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
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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