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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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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但若因减免这些税款需退税,退还的税款中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也会一并退还。然而,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在2003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于新办的商贸企业,如当年新招用超过职工总数30%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至少1年合同,经认定和审核后,3年内可免征教育费附加。但批发、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3年内,除特定行业外,可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自2004年起,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设立的服务型企业或商业零售企业,若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经认定和审核,也可享受3年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但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对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但同样排除建筑业、娱乐业及特定服务业。

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些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包括交易经手费的20%、营业收入的0.5%以及追偿收入和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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