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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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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

商经法

我国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适用范围:专业服务类,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2)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商经法

(3)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这些领域专业性较强,合伙人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合伙人个人独立性较强。而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业务可能不一定熟悉,所以一刀切的采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符合现实需求。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规则有以下要求:

商经法

(1)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责任与普通和合伙企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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