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物、单一物、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区别
集合物、单一物、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区别:
承载物权数量不同。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则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如某企业的全部财物,羊群。
合成物的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统一体,所以,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
因此,单一物、合成物只有一个物权,而集合物上有多个物权。
交易方式不同。单一物与结合物只能整体为交易的标的,不能就其某一部分进行交易;集合物可以为单一的交易标的物,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设定权利。
风险承担不同。以单一物、集合物为标的的,风险可能在交付前转移。以集合物为交易标的物的,交付以后风险转移。
可分与不可分。以单一物、集合物为不可分物,集合物为可分物。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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