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收入不满12万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下同)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今年1月1日中国实施的新个税法,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税。年度终了实施的汇算清缴“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既是新税制落地的配套保障措施,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14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当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及2种需要办理的情形,同时对办理的时间、方式、渠道等作出明确。
征求意见稿介绍,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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