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场地租赁收入怎么做账
跨年取得场地租赁收入怎么做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为本准则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第五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案例:A公司出租办公楼,2016年11月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0000元,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从2016年11月起.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11月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16年11月和12月从预收账款分别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17年1月~10月按月分别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跨年租金收入怎么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如果企业所得税采取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做法的话,我们就需要注意税会处理之间的差异,如果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收入确认方式与会计上一致那就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好啦今天关于跨年取得场地租赁收入怎么做账的解读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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