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及分公司如何纳税?
1、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按照业务板块设立,如总公司下设租赁分公司、物业分公司;有的是按照区域设立,如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还有的是迫于经营地的要求,为满足投标所需而设立的空壳分公司。
4、从会计核算模式上看,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非独立核算,也就是分公司不设置会计账套,不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它所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统一纳入总公司的会计账套核算,相关凭证传递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记账,总公司编制会计报表。
二是独立核算,也就是分公司单独设置会计账套,单独编制报表,单独保管会计档案。
从税收管理和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分公司采取独立核算模式。
5、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它没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当然,为了独立核算经营业绩,分公司也可以使用「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
6、分公司发生的业务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对外的交易,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这些业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常核算,与法人公司没有区别;二是对内的事项,如总公司拨付启动资金,向总公司借款,上交利润或者管理费等,这些业务的核算有特殊性。
7、特殊性在于,这些内部事项本身不会产生损益,实质上属于总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举例说明。
甲公司在设立A分公司时,向其拨付启动资金10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针对这笔业务确认100万元的债权,A分公司应确认100万元的债务。从甲公司整体来看,这100万元不会影响损益,也不应当影响其资产和负债。
8、为了满足总分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核算的需要,会计制度设置了「内部往来」这个会计科目。它兼具具备资产和负债双重属性,余额在借方,表示资产,相当于「其他应收款」;余额在贷方,表示负债,相当于「其他应付款」。
10、期末,分公司应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将其报送至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汇总。
怎么界定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
分公司是否界定为所得税纳税人还是要根据三个方面来界定:
① 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 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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