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需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破产清算时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几道程序:
(一)通知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人)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
具体操作时.: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作为通知程序:
(1)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
(2)按账面是否有欠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面有欠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无欠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这样做法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3)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存在欠税余额,都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这种做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加清算的情况,因为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其参加清算的职责主要应是清理结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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