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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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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

工程院院士选举程序

(1)中国工程院院院士可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2)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并经过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

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提名,按(1)进行。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2.评审和选举

工程院院士选举程序

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依次当选,满额为止。不选举已故专家、学者为院士。

选举结果经院主席团审议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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