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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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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

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是什么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是什么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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